川自然资办函〔2026〕14号
攀枝花市、绵阳市、广元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资本投入战略性矿产调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252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社会资本投入战略性矿产调查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流程和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附件1),规范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前范围预查询
自然资源厅提供申请项目范围预查询服务,范围查询单位可向厅地勘处报送查询申请(附件2),由厅地勘处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接到预查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附件3)。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厅地勘处,厅地勘处组织省储量评审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面积和实施时间的合规性、申报单位的信用等情况进行形式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当场出具项目受理回执(附件4),并在1个工作日内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项目申报表和设计方案,纸质版2套,电子版1套(含与申报表坐标一致的shp矢量文件,光盘或U盘)。其中,项目设计方案应包含文本、附图和附件,附件中应有以下项目实施保障证明材料:1.单位资格类: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人员保障类:项目参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以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3.资金保障类:与投入资金匹配的银行流水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人员、设施设备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诺书,国有地勘单位应承诺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征求意见。自然资源厅将项目申报范围同步征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草、文化旅游等省级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项目范围与禁止勘查区重叠的(或其他明确反对意见),由厅地勘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退件通知书(附件5)。
(三)方案审查。对于征求意见无异议的项目,厅地勘处在收齐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处室、省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会议前,由省储量评审中心在自然资源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包含地质、物探、化探和经济等专业。专家论证会议分为项目申报单位汇报、专家质询和专家综合评议3个环节。专家组在专家综合评议环节做出项目论证通过或不予论证通过的决定。综合评议时,项目申报单位须回避。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省储量评审中心汇总专家组意见和专家个人署名意见,在专家论证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地勘处,由厅地勘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退件通知书。
(四)公示立项。对于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确认后将设计方案修改稿报送省储量评审中心,专家组长同步拟定并签署项目设计方案论证意见书。省储量评审中心汇总设计方案、论证意见书、专家组意见表和专家个人署名意见,报送厅地勘处,厅地勘处在省厅门户网站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由分管厅领导组织项目会审。审定同意的,自然资源厅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下达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与监管
(五)项目过程监管。任务书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立即组织野外调查工作,每2个月向省储量评审中心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储量评审中心做好项目实施跟踪,及时掌握项目进场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保障情况,根据项目工作量推进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与抽查总数不少于2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任务书、设计方案或相关规范标准的,省储量评审中心及时专报厅地勘处,并配合厅地勘处做好核实和处置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现场协调和监管,做好调查工作的安全生产检查。
(六)设计变更。项目实施单位要调整钻探、槽探、坑探工程数量、位置以及变更调查矿种的,应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报送省储量评审中心审查,设计变更方案要聚焦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通过的,省储量评审中心报厅地勘处备案。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重新编制和提交设计变更方案。
四、项目验收与结题
(七)野外验收。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储量评审中心提交野外验收申请。省储量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野外验收。野外验收专家组现场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不合格的,省储量评审中心及时专报厅地勘处。野外验收专家组不少于3名专家,由地质、钻探、化探或物探等专业专家组成。野外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按专家意见整改后再提交野外验收申请;野外第二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终止。
(八)成果验收。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储量评审中心提交项目成果验收申请和项目全套成果资料(纸质版2套、电子版1套)。项目成果真实性承诺书作为项目成果附件同步提交。
省储量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原则上由地质、钻探、物探、化探等专业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构成根据项目主要实物工作手段确定。审查流程、专家抽取与方案设计审查一致。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审查,仍未通过审查的,项目终止。审查通过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修改完善,省储量评审中心在收到成果报告修改稿和专家签字的修改对照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成果验收意见书。
(九)资料汇交和区块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料整理,提前谋划资料汇总和整备,原则上在取得项目成果验收意见书30日内,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向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汇交项目资料。
主矿种估算有推断资源量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四川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中提交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
(十)项目结题。正常结题和找矿效果差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汇总野外验收意见书、成果验收意见书、资料汇交凭证,向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结题。主矿种估算有推断资源量的项目,还应提供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结题的,自然资源厅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结题批复。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和下达任务书1个月内无法进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向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终止,省储量评审中心要开展实地核查,对确实无法进场或实施的项目,及时向厅地勘处汇报,并出具核查报告报自然资源厅,情况属实的,自然资源厅出具项目终止通知书。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联系人:厅地勘处何俊男,028-87036203;省储量评审中心陈燃,028-68462719)
川自然资办函〔2026〕14号
攀枝花市、绵阳市、广元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资本投入战略性矿产调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252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社会资本投入战略性矿产调查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流程和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附件1),规范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前范围预查询
自然资源厅提供申请项目范围预查询服务,范围查询单位可向厅地勘处报送查询申请(附件2),由厅地勘处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接到预查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附件3)。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厅地勘处,厅地勘处组织省储量评审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面积和实施时间的合规性、申报单位的信用等情况进行形式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当场出具项目受理回执(附件4),并在1个工作日内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项目申报表和设计方案,纸质版2套,电子版1套(含与申报表坐标一致的shp矢量文件,光盘或U盘)。其中,项目设计方案应包含文本、附图和附件,附件中应有以下项目实施保障证明材料:1.单位资格类: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人员保障类:项目参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以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3.资金保障类:与投入资金匹配的银行流水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人员、设施设备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诺书,国有地勘单位应承诺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征求意见。自然资源厅将项目申报范围同步征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草、文化旅游等省级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项目范围与禁止勘查区重叠的(或其他明确反对意见),由厅地勘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退件通知书(附件5)。
(三)方案审查。对于征求意见无异议的项目,厅地勘处在收齐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处室、省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会议前,由省储量评审中心在自然资源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包含地质、物探、化探和经济等专业。专家论证会议分为项目申报单位汇报、专家质询和专家综合评议3个环节。专家组在专家综合评议环节做出项目论证通过或不予论证通过的决定。综合评议时,项目申报单位须回避。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省储量评审中心汇总专家组意见和专家个人署名意见,在专家论证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地勘处,由厅地勘处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退件通知书。
(四)公示立项。对于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确认后将设计方案修改稿报送省储量评审中心,专家组长同步拟定并签署项目设计方案论证意见书。省储量评审中心汇总设计方案、论证意见书、专家组意见表和专家个人署名意见,报送厅地勘处,厅地勘处在省厅门户网站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由分管厅领导组织项目会审。审定同意的,自然资源厅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下达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与监管
(五)项目过程监管。任务书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立即组织野外调查工作,每2个月向省储量评审中心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储量评审中心做好项目实施跟踪,及时掌握项目进场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保障情况,根据项目工作量推进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现场检查与抽查总数不少于2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任务书、设计方案或相关规范标准的,省储量评审中心及时专报厅地勘处,并配合厅地勘处做好核实和处置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现场协调和监管,做好调查工作的安全生产检查。
(六)设计变更。项目实施单位要调整钻探、槽探、坑探工程数量、位置以及变更调查矿种的,应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报送省储量评审中心审查,设计变更方案要聚焦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通过的,省储量评审中心报厅地勘处备案。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重新编制和提交设计变更方案。
四、项目验收与结题
(七)野外验收。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储量评审中心提交野外验收申请。省储量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野外验收。野外验收专家组现场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不合格的,省储量评审中心及时专报厅地勘处。野外验收专家组不少于3名专家,由地质、钻探、化探或物探等专业专家组成。野外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按专家意见整改后再提交野外验收申请;野外第二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终止。
(八)成果验收。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储量评审中心提交项目成果验收申请和项目全套成果资料(纸质版2套、电子版1套)。项目成果真实性承诺书作为项目成果附件同步提交。
省储量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原则上由地质、钻探、物探、化探等专业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构成根据项目主要实物工作手段确定。审查流程、专家抽取与方案设计审查一致。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审查,仍未通过审查的,项目终止。审查通过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修改完善,省储量评审中心在收到成果报告修改稿和专家签字的修改对照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成果验收意见书。
(九)资料汇交和区块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料整理,提前谋划资料汇总和整备,原则上在取得项目成果验收意见书30日内,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向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汇交项目资料。
主矿种估算有推断资源量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四川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中提交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
(十)项目结题。正常结题和找矿效果差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汇总野外验收意见书、成果验收意见书、资料汇交凭证,向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结题。主矿种估算有推断资源量的项目,还应提供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结题的,自然资源厅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结题批复。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和下达任务书1个月内无法进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向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终止,省储量评审中心要开展实地核查,对确实无法进场或实施的项目,及时向厅地勘处汇报,并出具核查报告报自然资源厅,情况属实的,自然资源厅出具项目终止通知书。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
(联系人:厅地勘处何俊男,028-87036203;省储量评审中心陈燃,028-6846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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